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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郝侯平与翟军军、张利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侯平,翟军军,张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侯平,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翟军军,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张利花,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郝侯平与被执行人翟军军、张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府民初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作出的(2015)府民初字第024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利花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氮肥厂路1号颐佳花园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评估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利花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房屋一套。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利花名下的位于府谷县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