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世全与被执行人常宝才、XX、郭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全,常宝才,XX,郭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全,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常宝才,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明水县信用社干部,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郭可军,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明水县畜牧局干部,住址明水县。申请执行人王世全与被执行人常宝才、XX、郭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院作出的(2015)明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世全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立武审判员 王志春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