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市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李余,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高碑店市北环路21号。被执行人:涿州市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校奎,职务经理。住所地:涿州市桃园办事处南关。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涿州市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涿州市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