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红与孙利、宋淑红、五大连池市聚财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孙利,宋淑红,五大连池市聚财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高红,被执行人孙利,被执行人宋淑红,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聚财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高红与孙利、宋淑红、五大连池市聚财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红与被执行人孙利、宋淑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14垧地(由原告耕种至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抵顶全部债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