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社香与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社香,刘永强,张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霍社香,女,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刘永强,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被执行人张文艳,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系刘永强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社香与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霍社香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永强、张文艳22000元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