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等三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晓东,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10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67年6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2000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辩护人崔纯权,黑龙江崔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晓东,男,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高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民和乡红光村东山屯。2008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21日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文,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胜利镇永发村王世仁屯。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晓东、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崔纯权、被告人王晓东及辩护人王文、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宾县胜利镇本街自家麻将馆因赌博怀疑被害人郝某甲、郝某乙出老千发生口角厮打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晓东、王某某、庞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4人,王某伙同王晓东、庞某某、周某某一起殴打郝某乙、郝某甲,王某、王晓东拿凳子殴打郝某乙头部,将郝某乙头部打出血。随后,王晓东、王某某、庞某某、周某某4人用车将郝某甲拉到胜利镇东面一座山上对郝某甲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郝某乙、郝某甲的伤情均属轻微伤。经侦查,王某于2016年11月30日到宾县公安局胜利镇派出所投案;王晓东、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4日到胜利镇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晓东、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素有前科;被告人王晓东系累犯;三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王晓东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前并不认识,没有矛盾,双方均有过错,王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构成其他犯罪,请法院依法裁决。被告人王晓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借故生非,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起诉书指控将郝某甲拉到山上殴打,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王晓东到现场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王晓东主动投案,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宾县胜利镇本街自家麻将馆内,与被害人郝某甲(男,时年28岁)、郝某乙(男,时年35岁)等人推“三十二扇”扑克进行赌博,因王某怀疑郝某甲出老千发生口角,王某用拳殴打郝某甲头部,郝某乙制止,王某又殴打郝某乙。后王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晓东、王某某等4人。王某与王晓东、王某某等人一起殴打郝某乙、郝某甲,王某某发现与郝某甲相识未对其实施殴打,王某、王晓东持铁凳殴打郝某乙头部,致郝某乙受伤。后王晓东、王某某等人开车将郝某甲拉走。经鉴定,郝某乙、郝某甲的伤情均属轻微伤。2016年11月30日王某主动到宾县公安局胜利镇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14日王晓东、王某某主动到宾县公安局胜利镇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郝某乙头部外伤照片:证实郝某乙头部伤情。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侦破过程,本案由被害人郝某甲报案,被告人王某、王晓东、王某某均系主动投案。3、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三被告人的身源情况,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王某因赌博于2015年2月3日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0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晓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7月21日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赌博于2007年10月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0月因赌博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在王某家麻将馆,因王某说郝某甲赌博糊弄人,王某先打郝某甲一巴掌,二人撕巴被人拉开,后王某打电话叫来4个人,其中只认识王某某,这几个人进屋后其就出去了。后王某给其打电话称把人打坏了,让其去胜利镇十字街南边一个公司,其去的时候看见郝某乙、郝某甲都在屋,郝某乙头部出血。5、证人盛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在王某家麻将馆内,郝某甲推三十二扇扑克,郝某乙看局,王某说郝某甲手里五张牌,郝某甲不承认,二人争吵,王某给郝某甲一嘴巴,周围的人也都吵吵,有拿板凳的,有拿刀的,其看要打起来就出屋了,后其朋友李密东打电话说郝某乙、郝某甲被打坏了。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在王某家麻将馆内,郝某甲推扑克,郝某乙照管,王某说郝某甲手里多张牌,郝某甲不承认,王某就用手打郝某甲,将郝某甲鼻部打出血。王某让屋里的人堵门,后王某和郝某甲争吵,互相拽着脖领子,王某手里拿个凳子,郝某甲手里也拿个凳子,其看又打起来了,就从后门出去,看见从前门又进来3、4个人,其中只认识王某某,他们进屋后,其就走了。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在王某家麻将馆内,郝某甲推三十二扇扑克,郝某乙照管,其中一把牌王某输了,王某说郝某甲多了一张牌,和郝某甲吵吵,王某打郝某甲一嘴巴,后王某领着玩牌的人打郝某甲、郝某乙,王某拿凳子打的最凶。后王某打电话又叫来4个人,这几个人进屋后,其中3个人又开始打郝某乙、郝某甲,有拿凳子打的,有拳打脚踢的,郝某乙头部被打出血,郝某甲被打倒在床上。其与何玉臣领着郝某乙去卫生所包扎,王某和后找来的这几个人说把郝某甲用车拉宾县去,他们就硬把郝某甲拽上车拉走了。包扎完其去十字街南边一个门市,郝某甲他们都在,后其用郝某甲的电话报警。8、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在王某家麻将馆内有人推三十二扇扑克,王某说郝某甲手里多牌,郝某甲不承认,二人争吵,王某打郝某甲一个嘴巴,二人撕扒,郝某乙拉架,后王某给别人打电话让他们过来,之后就有4个人开一辆越野车来了。这几个人进屋就开始打郝某乙、郝某甲,有人拿凳子打,王某也跟着打,郝某乙头部被打出血,郝某甲跟着后来的4个人上车走了,后王某自己开车也走了。9、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在王某家麻将馆内推三十二扇扑克,王某说郝某甲手里多牌,郝某甲把牌插牌推里,王某就打郝某甲一嘴巴,二人互骂。王某跟屋里的人说给我揍,出事他兜着,王某拿凳子打郝某甲、郝某乙。后王某打电话,不一会儿来了一辆黑色吉普车,进屋4个男的,其中一个穿白短袖的没动手,其他3人进屋就开始打郝某甲、郝某乙,王某和王晓东拿凳子打,其他人拳打脚踢,将郝某乙头部打出血。后来的4个人把郝某甲拉走了。10、被害人郝某乙的陈述:案发当天其与郝某甲在王某家麻将馆推三十二扇扑克,王某说郝某甲玩赖,王某打郝某甲一嘴巴并让屋里的人打其和郝某甲,王某打电话又叫来4个人,进屋后又开始打,王晓东直接拿凳子打在其头部,将其打倒。郝某甲被他们架着胳膊拽出去开车拉走了。郝某甲说他们将郝某甲拉到山上把他打了。11、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案发当天其与郝某乙在王某家麻将馆推三十二扇扑克赌博,王某说其玩鬼,王某用先拳打其头部并和屋里的人说给我揍,揍坏他兜着,王某和屋里的人有拿凳子的,有拳打脚踢的对其哥俩实施殴打。后王某又打电话叫来4个人,其中有王某某、王晓东。他们进屋后,王某、王晓东,还有一个人奔郝某乙去了,王某某和一个人奔其来了,其与他撕巴,王某某一看是其就将其抱住了,这时王某、王晓东拿圆面铁腿凳子打郝某乙,将郝某乙打倒,头部出血。其被王晓东、王某某等4人用车拉到山上并对其实施殴打。1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认案发当天在其家麻将馆内,因郝某甲推三十二扇扑克时玩鬼,其打郝某甲及拿凳子打郝某乙并打电话找来王晓东、王某某,致郝某乙、郝某甲受伤的经过。13、被告人王晓东的供述:供认案发当天是王某打电话让其去麻将馆,其与王某某开车去了麻将馆。郝某乙受伤,郝某甲被王某某开车拉走。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认案发当天其与王晓东接到王某的电话后开车来到王某的麻将馆。郝某乙头部受伤,其认识郝某甲,其开车将郝某甲拉走。15、伤情鉴定意见:证实郝某甲顶枕部挫伤,属轻微伤;郝某乙左颞顶部创、左上臂、右前臂、左踝关节挫伤,属轻微伤。15、辨认笔录:证实经郝某乙、郝某甲辨认,王晓东就是2016年6月26日在王某麻将馆参与殴打他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王晓东、王某某借故生非,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王某某等人将郝某甲用车拉至山上并对郝某甲实施殴打。经查,该部分事实只有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王某、王晓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素有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东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对王某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对王晓东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将郝某甲拉到山上并实施殴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王晓东主动投案,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其他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二、被告人王晓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郝文军审判员  张敬宇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英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