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包世琼与被申请人王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世琼,王学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26号申请人:包世琼,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王学(曾用名王海学),男,汉族,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包世琼与被申请人王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包世琼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学名下位于遂宁市开发区XX路XX栋XX单元X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XX街XX号(遂宁市房权证龙凤镇字第**号)房屋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学名下位于遂宁市开发区XX路XX栋XX单元X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包世琼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XX街XX号(遂宁市房权证龙凤镇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对以上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以上查封财产的金额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包世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