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曲建福与黑龙江省红卫农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建福,黑龙江省红卫农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29号原告:曲建福,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现住。被告:黑龙江省红卫农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6606365282N,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红卫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凤龙,职务场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袁家耀,黑龙江省红卫农场司法分局局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凤玲,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曲建福与被告黑龙江省红卫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曲建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予恢复职工身份。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1年参加农场木工考试被录用,其身份为红卫农场基建公司木工,为职工身份发放工资同职工一样。但经多年寻找,农场也没有办理职工待遇,现原告已快到退休年龄,要求按1981年招考木工恢复职工身份。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该条款对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依照上述规定,曲建福的工作岗位及要求恢复职工身份问题至今仍处于待定状态,应受行政管理法规所调整。加之,曲建福请求用人单位确认双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及恢复职工身份,均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对其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应予驳回其起诉,曲建福可另行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建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曲建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邹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