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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游开佑与游开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开佑,游开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29民初252号原告:游开佑,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游开孟,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游开佑与被告游开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开佑、被告游开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开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其房屋飞檐侵占原告房屋上空部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已分家立户,两家房屋相邻。2016年,被告对其房屋进行改建,改建后的房屋飞檐约有长1.1米、宽0.9米伸至原告房屋上空,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被告却要求原告承担拆除费用。被告房屋飞檐伸至原告房屋上空,对原告今后建房造成妨碍,理应拆除。被告游开孟辩称,2016年,被告在城口县蓼子乡人民政府资助下,在其原房上加建一层住房和冲楼。被告加建房屋所盖瓦为大瓦,施工工人盖瓦时,为便于施工未锯瓦,导致被告加建房屋的飞檐有小部分伸至原告房屋上空。被告加建房屋的飞檐仅有小部分伸至原告房屋上空,对原告现有房屋并无影响,且现在拆除施工成本高、风险大,被告保证在原告拆房重建时,自行拆除其房屋飞檐伸至原告房屋上空的部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双方房屋相邻。被告原房为平房,居住条件差,其所在地蓼子乡人民政府决定资助其改善居住条件。2016年,被告在蓼子乡人民政府资助下,在自己原平房上加建一层住房和冲楼,加建房屋的部分飞檐伸至原告房屋上空。原告以被告房屋的部分飞檐伸至其房屋上空,妨碍其今后建房,要求被告拆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房屋紧密相邻,且双方系同胞兄弟,本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加建后房屋的部分飞檐伸至原告房屋上空,对原告现有房屋并无实质影响,但有碍原告今后对其房屋拆除重建。鉴于原告目前尚未对其房屋拆除重建,对被告加建房屋伸至原告房屋上空的飞檐可维持现状,待今后原告对其房屋拆除重建时再由被告拆除伸至原告房屋上空的飞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原告游开佑将其与被告游开孟相邻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由被告游开孟将其房屋飞檐伸至原告游开佑房屋上空的部分拆除。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被告游开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兆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