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彭美玲、姚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美玲,姚光琴,XX,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8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美玲,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姚光琴,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XX,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绿园商贸城A号楼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14974039XN。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美玲与被执行人姚光琴、XX、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75515元,未到位执行标的375515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经在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轮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发现的其他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圣飞审判员 戴 斌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山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