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佘某与姜某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姜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894号原告:佘某,女,192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法定监护人:姜某2,系原告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嫣霞,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1,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佘某与被告姜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佘某于2017年5月21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追索赡养费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佘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宫兆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秦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