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倪肇政、姜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肇政,姜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倪肇政,男,194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姜烟,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倪肇政与被执行人姜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肇政分配受偿24752元。本院向湖北省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姜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倪肇政借款55248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