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彩蓉与中山市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蓉,中山市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766号原告:陈彩蓉,女,1967年4月15日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昌路1号新盛世花园D区I-1幢13a号铺一楼。法定代表人:黄润霞。原告陈彩蓉诉被告中山市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被告支付未为其购买社保而减少的退休待遇损失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原告应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彩蓉的起诉。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0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伟冯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