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立成与李文进、李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立成,李文进,李谱,李爱宽,毕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田立成,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李文进,男,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李谱,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李爱宽,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毕亚明,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曲阳县,。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4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文进、李谱、李爱宽、毕亚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亚明的存款575453.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