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立成与李文进、李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立成,李文进,李谱,李爱宽,毕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田立成,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李文进,男,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李谱,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李爱宽,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毕亚明,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曲阳县,。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4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文进、李谱、李爱宽、毕亚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亚明的存款575453.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