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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潘家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潘家阳,任惠兰,潘锦峰,叶淑娥,何碧豹,潘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住所地惠安县世纪大道新景城邮政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765354865。代表人张仲仪,行长。被执行人:潘家阳,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任惠兰,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潘锦峰,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叶淑娥,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何碧豹,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潘月英,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家阳、任惠兰、潘锦峰、叶淑娥、何碧豹、潘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