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袁兵与李兴安、刘文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兵,李兴安,刘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兵,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李兴安,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刘文香,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袁兵与李兴安、刘文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新疆公证处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新证经字第1450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兵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兴安、刘文香向申请执行人袁兵支付案款311380元,本案应收执行费4570.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3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等相关部门送达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李兴安、刘文香名下房产一套,处于抵押状态,暂无法处置,已依法查封其房产手续;车辆两辆,因车龄较长、价值较低加之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冻结;名下无证券;其工商银行账户存款,经我院执行人员做工作,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交至本院。其他银行存款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兵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兴安、刘文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李兴安、刘文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袁兵,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兴安、刘文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光 平审判员 邓 杰审判员 蒲 梦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依帕丽·帕尔哈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