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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蓝覃雷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覃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120号罪犯蓝覃雷,男,1987年7月6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覃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蓝覃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河市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蓝覃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4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蓝覃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36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蓝覃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蓝覃雷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蓝覃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89.1分;获2015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蓝覃雷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覃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覃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海用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赖政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