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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603号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云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程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