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苟长青与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长青,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607号原告:苟长青,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被告: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体育馆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孙成卫,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锦绣天第C区32-110、111号。代表人:邓云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苟长青与被告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苟长青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长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苟长青负担。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