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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群与张金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群,张金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群,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金万,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宋群与被执行人张金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群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金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金万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金万长期在外务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金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金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依据本裁定,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