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8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鹏,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7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7日13时49分许,被告人徐鹏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中路18号前地段时,车辆追尾浙C×××××号警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鹏在现场被交警查获,并于当日14时30分许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鹏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鹏已赔偿警方车辆损失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某、赵某、王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资料,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涉案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