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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凯与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张荣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张荣忍,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76号之二原告:李凯,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天姣,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南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6428626G。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忍,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910534189。法定代表人:郭行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横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凯与被告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张荣忍、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凯于2017年5月27日以被告张荣忍同意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李凯申请撤回对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桂 斌审 判 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