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明均与庞朋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明均,庞朋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民终1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明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朋飞,男。上诉人何明均因与被上诉人庞朋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明均及被上诉人庞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明均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庞朋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庞朋飞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由庞朋飞提交给法庭的欠条载明:债权人为庞鹏飞,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庞鹏飞即是庞朋飞,实属认定事实不清。如庞鹏飞本人再次向何明均主张欠款,是否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何明均认为,庞鹏飞与庞朋飞系同一人的举证责任应在庞朋飞,如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该工程返修的费用,应当依法扣减。虽然一审庞朋飞提交的欠条中,无扣除返工费用的约定,但在劳动监察部门,庞朋飞明确其同意承担返修费用,但该部分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并无认定,一审法院亦未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庞朋飞答辩称,起诉之后才知道有返修费用,之前并不知情。何明均承诺一干完活就给钱,也没有约定过要扣除返工费用。打欠条是在16年2月份,何明均所说的返修是在16年7月份,返修的时候也没有通知过我们。我们干活的时候是一天一验,验收合格了才结算的费用。庞朋飞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何明均给付庞朋飞劳务报酬4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庞朋飞为何明均承包的银泰花园小区二次结构工程提供劳务,2016年2月4日,何明均向庞朋飞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庞朋飞银泰花园工地人工工资4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庞朋飞为何明均提供了劳务,何明均应当支付劳务报酬。根据何明均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金额,劳务报酬为42000元。因欠条上并未约定庞朋飞返修事宜,何明均提供的返修费用核定单上也没有庞朋飞的签字确认,故何明均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何明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庞朋飞劳务报酬42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何明均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何明均申请证人孟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庞朋飞与何明均的工资纠纷已经移交给玉泉区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同时证明返修费用确实存在。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庞朋飞对于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不清楚是否经过返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2月4日,何明均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庞鹏飞银泰花园工地人工、工资款肆万贰仟元(42000.0元)欠款人:何明均”。一审法院对欠条的内容表述错误,应予纠正。何明均提交的“银泰花园诚智开发商江苏阳江劳务建筑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显示“庞鹏飞”的身份证号码与庞朋飞的身份证号码一致。本院二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下两个方面:一、庞朋飞与何明均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二、何明均应支付的劳务报酬数额。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何明均主张欠条中记载的债权人为“庞鹏飞”,欠条不能证明其欠庞朋飞劳务报酬。但是一方面,何明均对庞朋飞为其提供了劳务以及欠条中所载明的欠款数额均未提出异议;另一方面,何明均提交的“银泰花园诚智开发商江苏阳江劳务建筑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中记载的“庞鹏飞”的身份证号码与庞朋飞的身份证号码一致。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庞朋飞为何明均提供了劳务,且欠条系由何明均向庞朋飞出具并无不当。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何明均向庞朋飞出具的欠条,何明均欠付的劳务报酬数额为42000元。何明均主张返修费用4400元应予扣除,但是欠条中没有关于返修费用是否以及应如何扣除的约定,亦无其它证据表明双方对于返修费用进行了约定。此外,何明均提交的《返修费用核定单》上没有庞朋飞的签字,无证据证明庞朋飞知晓并认可该核定单上计算的费用。因此,何明均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何明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何明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玉山审判员 徐晓凡审判员 王海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竹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