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福祥、张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419号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党政综合楼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系主任。被告王某,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00元,减半收取100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