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更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其栋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其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258号罪犯林其栋,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其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54500元分别退赔各被害人。罪犯林其栋于2011年9月15日入监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林其栋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337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林其栋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5月4日以闽宁监减(2017)249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林其栋予以减刑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其栋减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原缴纳罚金6000元,现缴纳罚金7000元。罪犯林其栋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考核累计得分1340分,获得二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表、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3、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4、履行财产刑的凭证。本院认为,罪犯林其栋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但其个人消费高,仅履行部分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其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杏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