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4333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男,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董事长。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6楼E6064室。法定代表人:王健儿,董事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庆丽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易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