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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刑监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爱红犯伪证罪一案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3)冀刑监字第257号原审被告人刘爱红犯伪证罪一案,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邢东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爱红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刘爱红不服,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邢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刘爱红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刘爱红犯伪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指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