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闫彩梅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闫某。本院执行的刘某与闫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54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闫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履行如下义务:一、向刘某偿还7795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申请���行费5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某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