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闫彩梅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闫某。本院执行的刘某与闫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54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闫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履行如下义务:一、向刘某偿还7795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申请���行费5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某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