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清与被告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清,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946号原告:陈国清,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涂军,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清与被告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清负担。审判员  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