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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国芳申请执行李少兰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芳,李少兰,王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姚国芳,女,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少兰,女,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广富,男,1950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执行姚国芳申请执行李少兰、王广富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少兰、王广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少兰、王广富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李少兰、王广富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473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零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73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226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卫平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