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96X4。法定代表人:夏书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035104X7。法定代表人:王家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43262.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2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