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少飞与曲怀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飞,曲怀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735号原告:张少飞,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巨鹿县人,现住。委托代理人:孙国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怀恩,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飞诉被告曲怀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飞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少飞负担。审判员 谷跃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