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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少飞与曲怀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飞,曲怀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735号原告:张少飞,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巨鹿县人,现住。委托代理人:孙国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怀恩,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飞诉被告曲怀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飞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少飞负担。审判员  谷跃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