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尚某与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代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26号原告:尚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被告:代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尚某与被告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王沛、代理审判员徐毅、人民陪审员梁学文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310元,损失费1550元(车费、误工费、通讯费、经济损失费),合计586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货款共计4310元,承诺所有欠款一个月内还清,然而过了还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代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销货清单4份。因被告代某未到庭应诉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8日许,被告代某在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并向原告出具销货清单四份,金额分别为242元、1185元、1000元、1883元,合计43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遂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代某赊购原告装修材料不及时付款,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代某偿付装修材料欠款43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代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代某偿付原告尚某装修材料款43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代某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沛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人民陪审员 梁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