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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与木慧、木雪松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木慧,木雪松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983号原告: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刘秀权。被告:木慧,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木雪松,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与被告木慧、木雪松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