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与木慧、木雪松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木慧,木雪松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983号原告: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刘秀权。被告:木慧,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木雪松,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与被告木慧、木雪松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汤泉满族乡鲇鱼池小学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