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任梅梅 异议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梅梅,喻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异7号异议人任梅梅,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鸿翔商住楼,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申请执行人喻孟权,男,1958年7月7日生,汉族,六枝特区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六枝特区客车站对面自建房*楼。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5807070830.本院在执行喻孟权与任梅梅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任梅梅于2017年5月15日对本院2016年7月12日下达的(2016)黔0203执411号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任梅梅称: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1)黔六特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9日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2016年7月12日本院向其下达了(2016)黔0203执411号执行通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已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期限,执行通知书错误,要求撤销。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8月任梅梅诉喻孟权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了(2011)黔六特民初字8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二项明确“被告喻孟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原告任梅梅2011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租金”,生效日期为2011年10月26日,履行义务期限为2011年11月26日,判决生效后,2013年3月25日任梅梅将租金42880元交到六枝法院财务,本院通知喻孟权领款,喻未按时领取,本院依法将款退还任梅梅,2016年7月11日喻孟权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1)黔六特民初字88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期限应从2011年11月27日开始计算,二年内,申请人不申请执行,依法应视为超过执行期限,也就是申请执行人的最后申请执行期限应为2013年11月27日,超过此时间,属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喻孟权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显然已超过二年,依法应确认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任梅梅异议成立,撤销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执411号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肖 鸿审判员 朱琪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