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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84朱月锦与杨卫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月锦,杨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朱月锦,男,1974年7月生,汉族,滨海县人,住滨海县,现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杨卫清,女,1982年10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朱月锦与杨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2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杨卫清应支付朱月锦借款13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并承担费2150元,合计15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收到申请执行书以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应。二、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车辆。三、通过溧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6月15日,承办人联系到被执行人杨卫清,杨卫清表示目前无能力归还,7月份可能回医院上班,希望能和申请执行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遂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朱月锦电话联系告知谈话情况,朱月锦表示不能同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民初2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