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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陈红林田兵贵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飞,田兵贵,陈红林,田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75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飞,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田兵贵,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陈红林,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田磊,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飞、田兵贵、陈红林、田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飞、田兵贵、陈红林、田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田兵贵、陈红林伙同罗飞、田磊(此事实二人均已判决)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县城内���施盗窃,其中田兵贵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395元(以下币种同),陈红林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833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田兵贵与罗飞等人乘坐田磊驾驶的车到彭水县城盗窃,到达彭水后,田兵贵、罗飞以攀爬、翻阳台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杨某1、周某某、冯某某的家中,在杨某1家中盗走现金500元和一部手机;在周某某家盗走现金70元;在冯某某家中盗走一台DE**笔记本电脑及现金1100元。经鉴定,被盗DELL笔记本电脑价值2659元。2.2016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田兵贵与罗飞乘坐田磊开的车到彭水县城盗窃,到达彭水后,田兵贵与罗飞以翻窗、爬墙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杨某2、谭某某、李某某家中,在杨某2家中盗走现金500元和一部华为手机;在谭某某家中盗走现金500元和一枚黄金戒指;在李某某家中盗走一部苹果5S���机、一部三星手机和现金800元。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615元、苹果5S手机价值4203元、三星手机价值1310元。3.2016年7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田兵贵、陈红林与罗飞乘坐田磊开的车到彭水县城盗窃,到达彭水后,田兵贵、陈红林与罗飞以翻窗、攀爬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冷某某、王某某、豆某某家中,在冷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600元及一部佳能相机;在王某某家中盗走一套纪念币;在豆某某家中盗走一部苹果6S手机和现金500元。经鉴定,被盗佳能相机价值1540元、苹果6S手机价值4698元。4.2016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田兵贵、罗飞乘坐田磊驾驶的车到彭水县城盗窃,到达彭水后,罗飞、田兵贵在彭水县汉葭街道被害人曾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800元。(二)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飞、田兵贵、陈红林、田磊在湖南省怀化市内实施盗窃,其中罗���、田兵贵、田磊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31382元,陈红林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204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罗飞、田兵贵、陈红林乘坐田磊的车来到湖南省怀化市市区盗窃,到怀化后,罗飞、田兵贵、陈红林以翻墙的方式进入鹤城区城东街道五溪花园小区,陈红林用随身携带的文件夹块将该小区被害人杨某3的房门打开,三人盗走屋内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6PLUS和一部OPPOR9手机。随后由田兵贵在楼下看守偷到的物品,罗飞、陈红林又来到6栋2单元607室被害人谢某家中,陈红林用同样的方法将房门打开,罗飞进入屋内盗走500元。之后,陈红林又以同样的方式将6栋2单元507室被害人陈某某的房门打开,罗飞进入屋内盗走一部OPPOA53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9999元、苹果6PLUS手机价值5993元、OPPOR9手机价值2609元、OPPOA53手���价值1391元。2.2016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罗飞、田兵贵乘坐被告人田磊的车来到湖南省怀化市区盗窃。到达怀化市后,罗飞、田兵贵以翻墙的方式进入鹤城区城东街道金盾家园小区,用随身携带的文件夹块将该小区被害人向某某家房门打开,田兵贵在外望风,罗飞进入房间盗走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部三星手机、一台索尼相机和现金3800元。后罗飞又以同样的方式将2栋1单元502室被害人刘某家房门打开,田兵贵进入屋内盗走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被盗三星笔记本电脑价值2442元、苹果平板电脑价值498元、三星手机价值160元、索尼相机价值990元。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田兵贵到彭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罗飞、田磊在重庆市涪陵监狱被民警抓获;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陈红林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罗飞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止。被告人陈红林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止。被告人田磊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6月26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罗飞、田兵贵、陈红林、田磊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1、周某某、冯某某、谭某某、杨某2、李某某、冷某某、豆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谢某、陈某某、向某某、刘某、杨某3的陈述;证人游某某、何某某、冷某某的证言;收据、发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罗飞、田兵贵、陈红林、田磊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飞、田兵贵、田磊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陈红林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罗飞、田兵贵��陈红林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系积极参与,系主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田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罗飞、陈红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飞、陈红林、田磊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田兵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飞、陈红林、田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罗飞、田兵贵、陈红林、田磊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罗飞、陈红林适用从重处罚,对田兵贵、田磊适用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田兵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陈红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田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责令被告人罗飞、田兵贵、陈红林、田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冷某某3140元、豆某某人民币5198元、谢某人民币500元、陈某某人民币1391元、杨某3人民币18601元;罗飞、田兵贵、田磊退赔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500元、周某某人民币70元、冯某某人民币3659元、谭某某人民币500元、杨某2人民币1115元、李某某人民币5513元、向某某人民币7890元、刘某人民币3000元、曾某某人民币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人民陪审员  李湘海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宏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