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光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鑫,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燕增鹏,曲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鑫,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法定代表人敖一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林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增鹏,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蕙,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上诉人陈光鑫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北京分行)、燕增鹏、曲蕙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光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本案主合同《杭州银行臻信卡个人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合约签订地为甲方及申请受理分支机构所在地”。该约定的管辖法院属于两个以上,并不具体明确,应属于无效条款。《臻信卡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按照主合同执行导致无效。陈光鑫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银行北京分行对于陈光鑫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属合同之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主合同《领用合约》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合约签订地为甲方及申请受理分支机构所在地”。保证人陈光鑫与杭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十条亦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杭州银行北京分行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陈光鑫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王顺平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雅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