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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品虹、董书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品虹,董书辉,黄娟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林品虹,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董书辉,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黄娟鸥,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品虹与被执行人董书辉、黄娟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品虹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67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善达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何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