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潜山县潜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储春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县潜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储春丽,张金花,安庆市五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4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潜山县潜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源怀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57443708-4。法定代表人:张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储春丽,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张金花(系第一被告储春丽之妻),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安庆市五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梦祯苑北区11号楼4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8013748-3。法定代表人:葛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储春兰,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01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储春兰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储春兰至今尚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储春兰名下有车牌号为皖H×××××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储春兰名下车牌号为皖H×××××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