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胜利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郭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旭东住所山西省侯马市被执行人:郭胜利,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与郭胜利借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郭胜利位于侯马市文明路中段(昊星科技创业园)1幢4单元8层803号房产(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因该房产正在建设中并已长期停工,短期内无法交付使用,导致该房产无法评估。本院将被执行人郭胜利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300996.37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总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81执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素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