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冯立军、周增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冯立军,周增宏,张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被执行人冯立军。被执行人周增宏。被执行人张亚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立军、周增宏、张亚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鄂112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