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振、象山区资江商务宾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象山区资江商务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被执行人象山区资江商务宾馆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447号案件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4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