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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振、象山区资江商务宾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象山区资江商务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被执行人象山区资江商务宾馆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447号案件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4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