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松松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松松,崔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561号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云鹏,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松松,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被执行人:崔竹敏,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元氏县。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松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竹敏、张松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立中人民陪审员 闫亚东人民陪审员 史肖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邵鑫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