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焦胜利、金凤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胜利,金凤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高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焦胜利,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金凤亮,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焦胜利与金凤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凤亮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高民初字第9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