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简建峰与广州市腾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526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腾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腾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汉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平,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建峰,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广州市腾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简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传唤上诉人腾茂公司时存在开庭时间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上诉人腾茂公司未能按时到庭,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上诉人腾茂公司未经合法传唤,未参加原审开庭,未行使诉讼权利,原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第52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腾茂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欣欣审判员 吴 湛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邝俊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