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1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廷英与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廷英,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廷英,女,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788号,组织机构代码05173323-9。法定代表人:邓智,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邓廷英与被执行人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渝01民终3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廷英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二十区”项目,大足区棠香街道三环南路X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10月31日前履行案款100000元,此款直接缴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账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1执18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