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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诉陈会斌、陈永翠、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陈会斌,陈永翠,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268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负责人:何聪,该社主任。被告:陈会斌,男,汉族。被告:陈永翠,女,汉族。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诉被告陈会斌、陈永翠、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撤回对被告陈会斌、陈永翠、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力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