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六锁与杨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锁,杨建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41号原告:李六锁,男被告:杨建利(又名利利),男原告李六锁与被告杨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六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六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乃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