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6558吴坚与吴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坚,吴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742号原告:吴坚,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荣,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吴坚与被告吴荣合伙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吴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坚撤诉。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1979元,由原告吴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煜棠